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於做好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作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7〕6號)等的有關規定,現對2016年度12萬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辦理納稅申報。
(二)申報時間
各主管稅務機關於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三)申報地點
(1)在本市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本市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本市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本市無任職、受雇單位,且年所得項目中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本市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本市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本市沒有戶籍的,向本市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在“上海市個人網上辦稅應用平臺”、通過微信、下載手機APP申報,也可采取郵寄、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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